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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使得有限公司的决策过程变得复杂,造成了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并使巴西最常用的公司类型成为合伙人之间纠纷和争议的沃土。 立法者逐渐尝试纠正这些特质。例如,第 14,451/22 号法律对《民法典》第 1,061 条和第 1,076 条进行了修改,尊重多数原则并简化了有限责任制度。 此分析仅限于非合作伙伴管理员。第1061条规定:“非合伙人管理人的任命须经会员一致同意,未缴纳资本时,缴纳后至少2/3(三分之二)”。 随着这些变化的生效,这些审议将具有数量上的灵活性。在未缴股本的情况下,非合伙人管理人将依靠 2/3 的投票数,并在缴足股本时获得相当于半数以上股本的配额持有人的批准。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上述变革生效之前,建立在完美和完成的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关系又如何呢? 有限公司是契约性的,建立在诸边利益的基础上。
这是公司法理论家长期以来所确立的前提。 立法变化无疑会影响未来。因此,新的社会契约也适用于本规则。然而,他们有能力改写过去吗?换句话说,它们会成为完美和完成的社会契约中应用的规范基础吗? 如果不那么仔细地阅读,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随着法定人数的减少,不会造成任何实际损害。但如果立法者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不减少审议人数,而是增加审议人数,反应会是一样吗?极端的推理是:只有通过立法减少法定人数才能应用于基于完善和完成的社会契约的审议吗? 现行法律之前的行为不能简单地废除或立即纠正。现在,有限公司的章程受到完善法律的保护,其过去的一切行为没有改变。 另一方面,修改后的规定不涉及公司组织合同的订立和订立,而是涉及合伙人的协商。事实上,改变的是审议文书,而不是已经完成的宪法行为。
不可否认,当我们接触到私法时,个人在合同方面的行动自由是由他们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只有以法律安全和法律交易中的平等性保障为核心来进行法律界定,作为例外,如果出现滥用条款和明显的合同失衡,将进行司法和/或立法干预。 商业合同中的私人自治具有促进合法商业两极之间自由主动性的属性。换句话说,社会契约所管辖的内容,只要不被滥用,只要得到其制定者的同意,就有效。除了社会契约中普遍列出或模糊的内容之外,民事立法也适用。 值得一提的是,第 14,451/22 号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不会影响在此之前完成的法律和合同行为,但可能会影响未来的法律和合同行为。没有合理的理由证明在先前制度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有效,并且其未来的行为仍然基于相同的规则。 现在,在商业活动中,即使得到变更前制定的社会契约的支持,其之后的行为也将受到现行规则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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